隱私權政策

個人資料的蒐集及告知與利用

蒐集個人資料公司:力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蒐集之目的:

本公司為專屬優惠措施及訊息、消費者保護、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帳務管理、契約/類似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行銷業務、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目的,蒐集並於前述目的範圍內處理及利用甲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有)的個人資料。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地址、電話、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及其他詳如本報名表與服務契約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甲方往來之相關服務及自甲方提供之第三人處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保存年限,以晚屆至者為準。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領域。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及方式:

由本公司相關承辦人員於前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及通常作業所必要之方式,利用甲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有)之個人資料。

(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甲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有)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以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乙方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或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內容之一部或全部。

(七)、同意條款:

甲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有)填寫並將報名表及服務契約繳交本公司時,即視為已同意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供本公司於前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及利用;學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有) 得自行決定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學員相關服務。

(八)、個人肖像使用及資料保護:

個人肖像、姓名及訓練影片及相片,於宣傳用途之播放、展出或登載行為外,乙方須妥為保護因簽約提供資料及其相關消費資訊,不得另作其他用途。甲方同意乙方,於下列之一情形發生時,得依法揭露甲方的個人資訊:

  1. 受司法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2. 為免除甲方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3.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4.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等。
  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 基於法律明文規定。
  7. 其他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